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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2025/03/19 1.6w 阅读 165 点赞

汕府〔2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结果如下:

  一、决定废止《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6〕81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7〕17号)两份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宣布《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汕府〔2020〕4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1〕23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1〕25号)三份文件失效。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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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