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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6/05/29 1.5w 阅读 467 点赞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质检总局对认证认可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质检总局决定:


  一、对2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


  二、对1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


  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81号公布)


  二、《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82号公布)


  附件2


  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并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括号中的内容。


  三、删除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认证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并删除第二款。


  五、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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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