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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

2021/11/06 5.8k 阅读 80 点赞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的高质量发展,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保障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优化协同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开发区内行使规定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可以根据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开发区管理的需要,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立相关机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在开发区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委托管委会在开发区范围内行使。

  未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开发区管理的需要,将其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依法委托管委会在开发区范围内行使。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管委会依法行政。

  第十条 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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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