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下列机动车(详见附件)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请公告的相关机动车所有人于公告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机动车详细信息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9月2日
机动车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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